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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本村的土地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除此之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還規定,如果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或者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後雖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同樣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女性土地權益被侵害了應如何處?農村女性土地權益被侵害了應如何
離婚喪偶女性宅基地權利受到的侵害最為明顯,她們往往被剝奪原享有的土地權利,甚至直接被趕出家門。甚至有村莊規定,喪偶女性隻能將權益轉給兒子,或者村集體將土地收回,不能轉給女兒。
三、外嫁女土地增值收益權難實現。
農村土地相關增值收益權所產生的糾紛多發生於被征地、新村開發等情況下的出嫁女性身上。
土地法土地補償款對出嫁女是怎樣規定的
出嫁女仍然有權獲得土地補償款。
根據法律規定,隻要該出嫁女具有該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應平等享有分配權,就有權利得到屬於自己的那份補償款。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關於土地補償款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女兒嫁出去戶口沒遷,能享受土地補償款。
1、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
地進行征收後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據此,國家保護每一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取土地補償款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剝奪。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是否在當地擁有承包地,是否在當地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是否依賴於農村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等為認定條件。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改變戶籍性質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更不能以已經出嫁為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收益的權利。對出嫁女無規定,主要是看所補償士地有沒有你明合法權益在裏麵,也就是看那塊土地分給你沒有,如果末分給你就和你無多少關係
有關於出嫁女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權利
您好,這個關鍵點在外嫁女戶口遷出與否?出入地是在哪?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出嫁後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應當取得征地補償款。因為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款。
2、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
也有權取得征地補償款。因為國務院<2000.11>號文件精神鼓曆和支持而進城鎮的,該文件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3、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
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了。
4、出嫁後戶口遷入其他村的情況
無法分得征地補償款。因為戶籍遷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經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喪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是按戶而不是按人進行的,承包土地時的人口數量隻是計算承包土地多少的一個依據,人口隻有計量意義,農戶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體。既然農村土地的承包主體是“戶”,而不是單個的“人”,那麽將“農戶”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看成是“農戶”內訂立承包合同時在冊人員各自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就是錯誤的。產生錯誤的根源,是對村集體與農戶訂立承包合同時,采取按各戶實有人口計算應承包的土地麵積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確的認識,把按人口分地錯誤地認定為隻有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確認識按人隻是計量,分地是分給農戶。
無論是當時計入分地人數的成員,還是後來新增家庭成員,隻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增人不增地”絕不意味著新增人口沒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關係一定30年不變,新增人口就30年沒有土地,應當毫不懷疑地肯定農戶中的新增人口與土地承包時的原有人口一樣,對承包到戶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絕對沒有隻有原有人口有命根子,新增人口沒有這個命根子的道理。“減人不減地”是農戶人口減少,尚存人口對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發包方不得以農戶人口減少為由收回減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戶的土地。農戶人口增加,絕不能以此否認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來維護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減少。如果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問題,應按分割時家庭人口數劃分土地。
你姑出嫁後又把戶口遷出,已經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你戶的人口減少,而另一戶人口的增加,符合“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現在政府征收土地,她想要回一份補償款,從法律上沒有她的份了,但從親情角度分給她也是可以的;如果土地補償款在父母的名下作為父母的財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她是可以參與繼承的。首先要看娘家的承包證是否有你的名字,若有,你有權獲得賠償;
其次看你婆家是否分得土地,如果已經分得土地,你不能獲得雙份土地,你無權獲得娘家的土地賠償。本案出嫁女是否能獲得賠償款關鍵之處在於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內是否記載了出嫁女的名子,也就是說,出嫁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是否承包了土地。如承包了土地,享有分配權。顧慮親情三思而後行
有的看看第六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製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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