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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事件(唐福珍事件的社會影響)

发布时间:2025-07-04 16:42:48   来源:贵州安顺平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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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轉移人口土地流轉意願的發展趨勢

僅供參考: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配置的格局不僅關係到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與農村增福,而且關係到城鄉資源優化配置的格局與和諧社會機製的構建。以“三種流轉模式”演化的最新地理與經濟特征為對象,並以政府主導型的演化機製為主線,重點分析有利變量與不利變量對具有“大躍進”特征的政府主導型演化趨勢的影響,最終得出土地流轉未來格局是:政府主導型短期擴張難以替代長期衰落的趨勢,農戶主導型短期停滯並不意味長期衰落,集體主導型依附特征將隨政府主導型一損俱損、一榮俱榮。

一、問題提出

2009年成都市發生的“唐福珍事件”使政府主導的土地流轉再次成為社會焦點。事實上,土地拍賣製度在國內早已有之。在20世紀80年代,中央為了解決深圳發展的資金瓶頸,通過土地拍賣使其發展獲得“第一桶金”。自此以後,地方政府為彌補本地城市的發展資金缺口,深圳市的征地拍賣製度被日益成為仿效的對象。不可否認,早期的土地拍賣製度對於盤活城鎮國有土地,促進土地集約利用功不可沒,但很少涉足到農地國有化流轉,因而在城鄉引起的官民糾紛較少。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中國財稅製度改革深入,地方政府的財源日益萎縮,為彌補巨額赤字,深圳市的農地賣地製度成為仿效的熱點。到21世紀初,隨著城市存量土地日益枯竭與城鎮化加速,變集體土地為國有增量土地日益盛行,於是全國出現層出不窮的“唐福珍事件”。麵對政府暴力征地的弊端,中央政府對此雖然屢禁而不止,最終會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妨礙和諧社會。

雖然學界對土地流轉的研究源遠流長,但多數研究以土地的規模經營為切入點,重點分析土地收益的資產化、股權化、債權化問題[1,2];而國外學者對中國土地研究以土地聚集、組織創新、空間依附等交叉學科或實證分析為主[3]7882[4,5]。但是,由於政府拍賣製度形成的曆史慣性思維,人們對土地流轉的弊端,要麽熟視無睹,要麽視為理所當然,因而很少從流轉主體視角研究土地配置。雖然於傳崗從土地流轉利益相關者視角把國內土地流轉歸結為政府主導型、集體主導型、農戶主導型三大類型(簡稱“三種模式”),並進行了初步的定性分析[6],但是缺少對此進行係統的演化分析研究。一是缺少從流轉利益相關者(政府、集體、農戶)的視角研究政府主導型的流轉特征;二是欠缺對政府介入流轉的動力機製與演化趨勢的研究;三是缺少對農地流轉演化趨勢分析。顯然,此類研究欠缺,不僅有悖於中央流轉政策的初衷,而且不利於土地最佳配置;不僅難以協調各方利益,而且最終有損社會和諧;不僅關係到各流轉利益相關者的博弈;而且關係到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增福機製的構建。農村

2010年淮安的拆遷新政策是什麽?

中國國務院法製辦於1月29日公布了修改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並開始向公眾征求意見。多位法學專家在接受采訪時均表示新條例更加“以人為本”,有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權利。

“此次條例的修訂體現出整體思路上的重大變化,更加人性化,更加以人為本,有助於改變政府強勢拆遷引起官民衝突的狀況。”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

近年來,隨著中國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拆遷引起的糾紛和衝突逐漸增多,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重慶“最牛釘子戶”事件、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等一係列惡性事件促使社會各界和立法、行政機關反思現行拆遷製度的缺陷。

去年12月至今年1月,國務院法製辦兩次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法學專家對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改意見,其中包括曾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條例的五名北大教授。分析人士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稿吸納了專家與公眾意見。

對於以往爭議最多的拆遷補償金額問題,條例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而負責評估的房地產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

汪玉凱認為,新條例的這一規定有利於改變以往由地方政府或開發商決定補償金額的不合理局麵。“由於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周邊土地價值增長,被拆遷的居民如果得不到合理補償,很容易激化衝突。”

除了補償,新條例對拆遷的一係列程序都作出規定。條例中列明,隻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這對於約束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賦予地方政府的拆遷決定權有重要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劍教授認為,原來的條例沒有區分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因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遷,使得大量商業拆遷以“公共利益”的麵目出現。“新的條例定義了什麽是公共利益,使搬遷程序更民主公開,補償方式、糾紛處理規定更細,體現了政府的理性和製度上的完善。”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危舊房改造等建設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等七種情況。

汪玉凱指出,修訂後的條例精神與《憲法》和《物權法》的精神相一致,有助於理順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的關係,實現上下位法的良好對接。

此前,多位法學界人士指出,在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地方政府“先拆遷,後補償”的做法,與《物權法》與《憲法》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精神不符。

2007年出台的《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針對這種情況,新條例規定,負責征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範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沒有重大爭議的,政府才能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認為,新條例規定的征收程序更公開,除了聽取被征收人意見,還聽取公眾和專家意見,並及時公布意見采納情況,“這是很積極的做法,有助於保護公民的個人權益”。

新條例並且對房屋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違反規定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專家表示,盡管新條例在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方麵已有相當大的進步,但還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需要有原則來界定“公共利益”。搬遷應該有城市規劃作為前提,不僅僅是聽證會,要有更多的形式,包括民意調查等等,這樣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才有保障。”蔡定劍說。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呢。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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